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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21 08:20:00   来源:

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管理秩序,防止并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我校工作的教师、职员(含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学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分。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撤职处分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七条  免于处分的,学校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并可酌情扣发工资。

第八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与被处分人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学校决定和命令的;

(二)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和命令,产生不利后果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四)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资财,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职务上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或校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

(二)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校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

(三)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爱护、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的,或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五)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设备的;

(三)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四)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七条  各系(部)、中心及各处(室)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行政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纪行为,纠正错误,避免或减少损失。

各系(部)、中心及各处(室)发现重大违纪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实施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建议,通过人事处报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对行政违纪行为一般应在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原因特殊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对学院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天内向学校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在15天内答复或处理。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第五章 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月工资进行相应扣发: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10%

(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0%

(三)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50%

第二十三条 除被除名、开除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外,其他受处理的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编制仍在原单位,由原单位对其进行教育考察。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按学院与被处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要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特点,按照德、勤、能、绩等方面的要求,制订出具体的考核标准,逐月(年度)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及行政奖惩的依据。

二、 奖 励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 遵守教学纪律,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 勇于开拓、创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 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者。

()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有功者。

() 服务周到,态度和蔼,工作效率高、质量好、效益显著者。

() 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第五条  对教职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授予先进荣誉称号、通报表扬、评为先进工作者(分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种)、年度考核优秀、升级、升职等,并可发奖品和奖金。以上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第六条 院先进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应坚持标准和条件,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依据并结合年度考核进行。院先进工作者评选比例为教职工总数的15%20%。对在其它重大活动或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应及时进行奖励。

第七条  报市级以上表彰者,原则上应在院先进工作者或在本年度获单项奖励的人选中推荐。

三、 处 分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严重影响教学及本岗位工作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学院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四)玩忽失职,违反教学纪律,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违反操作和安全规程造成集体财产损失者。

(五)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但不够刑事处分者。

(六)病假期间,从事兼职工作者。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违法行为者。

第九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根据《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中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的同时执行赔偿损失,扣发奖金,停发工资等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金额,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根据《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行政会议讨论认定。

第十三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院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要允许受处分者进行申辩。    

      四、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  对教职工的奖励和行政处罚均由部门组织评议并报送院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院档案,并作为今后提升、晋级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院人事处。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管理,增强教职员工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我校工作的教师、职员(含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系(部)安排的所有政治学习、教学科研活动、集会、值班、公益活动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所属各部门、系(部)执行。各部门、系(部)必须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系(部)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登记和汇总工作。考勤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迟到、早退、旷课(旷工)的界定:

学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玑东路校区的全体教职工和高要校区的管理人员、职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玑东路校区上午730上班,1130下班;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高要校区上午800上班,1140下班;下午1500上班,1720下班。

一、教职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3分钟以后、15分钟以内到达工作岗位者视为迟到,15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者视为旷工半天,6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在下班时间前15分钟内无故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15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者视为旷工半天。在正常工作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6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工一天。

二、教师要严格按照学院公布的作息时间上、下课,在上课预备铃声响时要到达教室门口、上课铃声响时进入教室上课,否则视为迟到;在下课铃响前无故离开教室者视为早退;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视为旷课一节。

三、学院及各部门、系(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教学科研活动、集会、值班、公益活动等,教职工在规定到达指定地点的时间5分钟以后、15分钟以内视为迟到,15分钟以上视为缺勤;在未宣布结束前无故离开活动场所者视为早退;无故缺席者视为缺勤。

四、教职员工拒绝执行所在部门、系(部)领导安排的正当的工作任务者,视为旷工。

五、请假未被批准而自行不上班者、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视为旷工。

第六条  考勤方法

一、行政管理人员及职员的考勤由人事处负责如实登记,保卫处、招生办、就业办、图书馆人员的考勤归部门管理。

二、教师的考勤由所属系(部)考勤员负责如实登记。

三、学院及各部门、系(部)组织的政治学习、教学科研活动、集会、值班、公益活动等,由负责组织的部门、系(部)考勤员负责如实登记。

四、各部门、系(部)考勤员必须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本部门、系(部)考勤统计表填写好,经部门、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视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第七条  请假、续假、销假、加班制度

一、请假的种类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1、凡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2、因公或探亲在外地患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请病假,事后须持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

因处理私事不能回校正常工作,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教职员工新婚可享受10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2、教职员工请婚假根据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算起,60天内有效。

(四)产假

教职员工计划内生育可享受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学院发给基本工资,不再发教学奖金。

2、休产假的时间一般以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的出生日期为界限前推一周,特殊情况需提前休产假的,应有医院的相关证明。

3、男教职员工可休产假7天,时间限定在新生儿出生日的前后。

(五)丧假

教职员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为 3天,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二、请假的管理办法

凡请假者,按下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报人事处备案(教学人员须报教务处备案)。

(一)请假必须填写《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单》,批准后有效。

(二)请假在1天(含1天)之内的,由部门领导或系(部)负责人审批;请假在23天的,行政管理人员及职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教师或教辅人员由所在系(部、中心)负责人审核加具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请假在4天(含4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及人事处领导或所在系(部、中心)及教务处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三)教职工请假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即请假期间若遇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同样计算在内。

(四)教职员工无论何种类型的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因故需要续假者,按相应规定履行续假手续。除病假外,续假均按事假处理。如遇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过后应及时补假。凡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续假和补假者视作旷工。

(五)不论何种休假,都必须向本部门考勤员申报,以便正确填写考勤记录。凡请假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的,由所在部门考勤员登记,请假单交所在部门登记保存。

(六)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七)请假期满后,由请假人办理销假手续。请假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的在本部门领导处销假,其余的在人事处销假。

三、加班:

(一)  管理人员在公休日时,遇突发情况或因学校工作需要,应回校处理,不计发加班工资。

(二)职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任务负责制,常规工作不列入加班。因临时性突击任务、全院性活动等特殊情况加班的,原则上应尽量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经审批同意后,发给加班工资。

(三)所有加班须申请(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批准才予认可,因客观原因来不及办理申报手续,也应事后及时补办。其中,全院性活动由人事处统筹认定;临时性突击任务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寒暑假加班由部门制定计划,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加班补助或补休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教职员工上班、政治学习、教学科研活动、集会、值班、公益活动等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内每次扣5元,515分钟每次扣15元;政治学习、教学科研活动、集会、值班、公益活动等缺勤一次,扣发20元;每旷工一天,按月基本工资的1/15标准扣除。

二、除因公外出、经学院批准的进修学习外,事假或病假每天按月基本工资的1/30标准扣除。

三、教职工请假期间如涉及到上课,除扣除相应基本工资外,还应扣除部分课时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教师因病因事请假调课(与其他老师或班级自习课调换上课时间)的,课时工资按实际课时照常计算。

2、教师因病因事请假由他人代课的(短期请假原则上不允许代课),所代课时按其等级工资中超课时工资标准加扣50%课时工资。即请假期间由他人代上多少节课,则在该教师总课时中扣除相应的课时费(=课时单价×所代课时数×0.5)。教师因旷工造成由他人代课的,按其等级工资中超课时工资标准加扣100%课时工资。

3、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将课程改为自习,并利用晚修或下午第三节补课的,所补的课时按如下课时系数计入工作量:15节:0.8610节:0.510节以上:0。若该教师未能在一个月(即四个星期)内补回所缺课时,缺多少节则在该教师总课时中扣除多少节课时费。

4、教师因婚假、丧假造成由他人代课,且其请假事由真实,则不在该教师总课时中加扣课时工资,即请假教师的月课时总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师因婚假、丧假造成改自习的,所补的课时按如下课时系数计入工作量:15节:0.8610节:0.510节以上:0。若该教师未能在一个月(即四个星期)内补回所缺课时,缺多少节则在该教师总课时中扣除多少节课时费。

四、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可予以除名。教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可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