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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4-21 08:24:51   来源:

 

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管理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和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理论水平。

2、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规律,有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本部门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5、依法办事,勤政为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  具体条件和要求

1、新提拔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2、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3年(含)以上工龄;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2年(含)以上工龄。

4、新提拔的专职管理岗位的中层副职年龄应不超过48周岁。

5、院(系)以及教务处、科研处、教育科学研究所、图书馆、学报编辑部行政正职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职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五条  专职管理岗位的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用。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各部门中层管理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应当按下列程序:

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要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董事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董事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四章  考察

第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董事会人事处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十条  考察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管理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4、考察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人事处向董事会逐个介绍管理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董事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管理干部,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六条  新任管理干部应尽快到岗上任。对需要离任审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七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管理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公开答辩或考试,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免职、辞职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2、在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列为诫勉谈话者;

3、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董事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根据中层管理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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