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管理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和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理论水平。
2、政治素质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掌握高等教育工作规律,有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本部门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5、依法办事,勤政为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 具体条件和要求
1、新提拔的中层管理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2、担任中层副职的,应具有3年(含)以上工龄;研究生学历的应具有2年(含)以上工龄。
4、新提拔的专职管理岗位的中层副职年龄应不超过48周岁。
5、院(系)以及教务处、科研处、教育科学研究所、图书馆、学报编辑部行政正职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副职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五条 专职管理岗位的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任用。
第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民主推荐按照各部门中层管理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应当按下列程序:
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要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董事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八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董事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四章 考察
第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董事会人事处负责,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第十条 考察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管理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4、考察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管理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人事处向董事会逐个介绍管理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董事会应到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十四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对决定任用的管理干部,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十六条 新任管理干部应尽快到岗上任。对需要离任审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七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 竞争上岗是选拔管理干部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公开答辩或考试,民主测评;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免职、辞职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2、在管理干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列为诫勉谈话者;
3、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条 实行中层管理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董事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根据中层管理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